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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8-27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现代物流产业做大做强,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的发展建设,根据《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规定,结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11〕169号)和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设立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
      2013年起追加“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现代物流业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规划、物流园区建设、工业企业物流外包、为物流业发展服务的中介机构、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项目。具体扶持企业、项目由市物流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二、实施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符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其物流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统筹规划全市物流园区,强化物流项目招商。优先支持解决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建设用地指标。鼓励物流企业租用闲置厂房、土地建设物流项目,对利用闲置厂房、土地的,可不改变土地性质,同级政府并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

       新增现代物流业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按用途和产出效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其中仓储物流业项目用地,每亩年可创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照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9号规定确定挂牌起始价,超出工业基准地价的部分从该项目地方级税收收入中予以返还。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分别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的7%和15%。

      
三、积极引进培育高端物流企业
      对产出拉动效益大、市场辐射范围广、经营业态涵盖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的重大现代仓储物流项目,可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可根据需要予以适当配套商业用地,地价按商业基准地价70%且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确定挂牌起始价(与仓储物流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鼓励总部型(含区域性总部)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展发展空间。

      
四、鼓励物流企业改造升级
      对被评为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对地方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甩挂运输企业经营规模达到50辆牵引车、100辆挂车的并在我市上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物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含物流企业用于自身发展的软件服务外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物流企业为改造升级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进口关税的减免。

      
五、执行优惠财税扶持政策
      在2013年内,物流企业按其在莆缴纳税收当年增量的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100%奖励,对2013年内新注册投产的物流企业按其在莆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100%奖励;自2014年开始的3年内,物流企业按其在莆缴纳税收当年增量的地方所得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奖励。

      
六、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
      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我市物流企业,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因改制重组发生的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契税;对符合特殊重组规定的物流企业,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在《物权法》框架内,发展各类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权利为抵(质)押品的信贷业务,并着力加强类似仓单质押、存货监管融资等符合物流企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

      
八、规范优化物流车辆运行管理
      市有关部门对市重点物流企业(含物流园区),其集装箱车辆、统一标识的专业货运车辆和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给于提供便利。具体由交警、城管、运管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物流车辆运行的管理办法。

      
九、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支持莆田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与内地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扩大推广海关“区域通关”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适用企业范围,试行异地关、检及企业注册互认。从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莆田口岸新增新辟的货运固定班轮,给予2年的航运费用补助;依据港口吞吐量增长情况,每年给予港口部门港杂费、港口装卸费等费用适当补助和奖励。

      
十、加强物流业统计工作
      市统计部门加强物流业统计核算,牵头组织市经贸委、交通局、港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及物流行业协会等实施物流业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物流业统计信息。每年给予物流业统计专项补助。本措施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本措施有关奖项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有关奖项相同,且均由同级财政落实补助的,应就高选择一个补助项目。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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