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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2-6-28

1、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 

林木采伐许可证;

森林植物检疫证;

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原材检尺码单。

2、经营加工的木材:

经营(加工)许可证;

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证)

森林植物检疫证;

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3、非重点保护林木: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材时的运输证;

森林植物检疫证;

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4、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产品:

野生植物采集证;

森林植物检疫证。

5、苗圃自育绿化大苗:

森林植物检疫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6、旧房料:

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实的证明。

7、基建剩余的木材:

凭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业规费缴纳凭证或者木材运输证以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实的证明;

森林植物检疫证。

8、单位或个人搬迁自用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

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其他有效证明;

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9、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

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10、进口木材: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或中转口岸出具的进口材凭证。

11、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

森林植物检疫证;

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12、林业采伐、加工剩余物:

注明采伐剩余物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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