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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切勿从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进口刺猬紫檀的提示

发布日期:2017-1-6

国家濒管办关于切勿从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进口刺猬紫檀的提示

 

 

最近一段时期,不断有木材进出口企业向我办询问从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进口刺猬紫檀(Pterocarpus erinaceus)的政策问题。为此,国家濒管办提醒我国进出口企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目前正分别由于遵约和国家立法问题受到贸易制裁,被暂停了商业性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资格;在贸易制裁解除之前,切勿从事与这两个国家进出口包括刺猬紫檀在内的任何CITES附录所列物种标本的业务。有关受禁贸制裁缔约国及其范围等详细信息,可浏览CITES秘书处官网(https://cites.org/eng/resources/ref/suspend.php)查询。 

从2016年5月9日起,刺猬紫檀列入CITES附录III生效执行。根据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列入生效之日起,进口、出口或再出口刺猬紫檀管制标本的,须事先申办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在2016年9月24日至10月4日于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CITES第17届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刺猬紫檀列入附录II的修订决定,管制标本为活体、死体、所有部分及其衍生物。该修订决定将于2017年1月2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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